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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失效]

  1、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3、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计量、统计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项工作。
  4、收集、提供、反馈仪器设备信息,为使用部门和领导做好咨询服务;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
  6、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情况,组织协作共用。

第三章 人员与任务

  第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由管理、卫生、经济、工程等技术人员组成,合理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勤政廉政,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刻苦钻研,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努力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任务和仪器设备的资产总值等情况,按比例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使用仪器设备的科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中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参加考核和晋升。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包括上岗培训)。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规划和计划中应优先安排常规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第十六条 装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必须经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对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加强论证,填写统一的论证表。对已颁布的大型医用设备品目的购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购置验收

  第十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国内能够生产,质量能满足需要的整机、零配件、消耗品等一般不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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