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4日)废止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0日 卫生部发布 卫计发〔1996〕第1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统筹安排,精打细算,有效利用资金,避免积压浪费。
第四条 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置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成立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进行评价咨询。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由领导、专家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
2、制定本地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中、长期装备规划;
4、对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贯彻仪器设备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