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三)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1996年11月14日 国税函[1996]664号)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辽宁、广东、四川省、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广州、成都、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以下简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保障国家、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现对税务机关管理企业财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管理企业财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及《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二)制定、落实财务制度的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包括:成本(费用)、折旧、工资、财产损失审批、坏帐损失核销等制度的管理办法;
  (三)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负责企业资金核实工作;
  (四)组织、指导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制定和实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计划;
  (五)结合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六)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负责企业财务决算的布置、审批工作。
  二、关于企业财务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可按税法规定适当调整折旧年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