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三)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1996年11月14日 国税函[1996]664号)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辽宁、广东、四川省、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广州、成都、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以下简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保障国家、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现对税务机关管理企业财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管理企业财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
企业财务通则》及《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二)制定、落实财务制度的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包括:成本(费用)、折旧、工资、财产损失审批、坏帐损失核销等制度的管理办法;
(三)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负责企业资金核实工作;
(四)组织、指导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制定和实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计划;
(五)结合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六)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负责企业财务决算的布置、审批工作。
二、关于企业财务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可按税法规定适当调整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