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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函[1996]659号)


辽宁、湖北、四川、广东、甘肃、陕西、江苏省和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85号)已到期,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制,经研究,现对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1997年底以前,由总行按33%税率统一在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抄送:招商银行总行,武汉、沈阳、广州、成都、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

             招商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名   称                   所 在 地
  招商银行总行深圳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北京市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武汉市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广州市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沈阳市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成都市
  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兰州市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西安市
  招商银行大连分行                  辽宁省大连市
  招商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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