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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4日)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2日 国税函[1996]65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税发[1996]162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补税罚款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6]116号)收悉,现就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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