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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四)切实加强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把备查备案工作抓紧抓好,既要有专人负责,又要有领导把关,确保备查备案材料按要求报到总局。
  三、纠正违法的具体征管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具体征管行为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所作出的各种税收执法行为。其整改内容包括改变法定税率税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擅自批准减免税款及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税款的延期缴纳造成欠税等问题。整改的要求是,一切违背国家税法规定的具体征管行为,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纠正过来,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
  (一)对因改变税率、税基而少征的税款,要全额补缴入库。数额大、一次难以缴清的,应督促企业订出计划,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分期分批入库。
  (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要坚决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对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要坚决调库,予以纠正。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应分别负责本系统征收税款的混库调库问题,并要相互配合与协作。调库工作必须于1995年年底前完成。
  (四)对包税问题,要分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对各级政府批准的包税,当地税务机关应建议其停止执行,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要求协助解决;对各级税务机关自行批准的包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纠正。
  (五)对擅自批准减免税款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尽早纠正。对因此而少征的税款,要及时补征入库。
  (六)对欠税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一是对长期施欠税款户,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是对确无缴款能力的欠税户,责令其制定缴税入库计划,分期分批入库;三是纠正超越权限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行为,并责令有关税务机关收回超越权限审批的税款。
  四、加强对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整改工作如期完成。
  (一)落实整改的组织和人员。执法检查整改工作应由一名领导干部亲自抓,并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办公室)负责经办。
  (二)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对不查不报、自查自纠不彻底的单位,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对有意隐瞒问题或抗拒整改工作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干部的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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