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各地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的一些税收执法问题进行了纠正和处理,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依法治税得到不断推进。为了使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真正收到实效,现就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整改是执法检查的关键和重点。只有通过整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相应的管理制度才能得以建立和完善。整改搞好的,执法检查才能达到目的,取得成果。为此,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整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的重要作用,将执法检查整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总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执法检查整改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整改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改进备查备案工作。
  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整改范围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财税部门就有关税收工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种解释、规定、办法、通知、会议纪要,及有关领导人就税收工作所作的决定、指示、讲话等。对虽制定于1994年以前,但与新税制政策相悖且仍现行有效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在整改范围之内。
  凡是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律按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纠正过来。如果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认为某些税收政策不合理,可以反映情况和意见,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进行更改和变通。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大、政府制定的与统一税法相悖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各地税务机关应如实向总局报告,并应说明纠正情况。
  (二)省以下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协调处理,确保问题得以纠正。当地税务机关协调处理确有困难的,可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出面协助解决。
  (三)各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一律停止执行或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更正。原文件内容(副本或复印件)及处理结果应报送上报税务机关备案。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整改工作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