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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1995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就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大面额版专用发票除改为万元版外,各地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
  二、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求:
  1.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的方法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033文件规定执行。
  2.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的方法
  在大面额专用发票的右边号码上方空白处加盖全国统一戳记。
  (1)全国统一戳记的规格、字体、字号、颜色及样式:
  ①规格:40mm×10mm
  ②字体:宋体
  ③字号:大字为三号字 小字为五号字
  ④颜色:大红色
  ⑤样式:(略)
  (2)全国统一戳记按照上述要求由各省自行刻制。
  (3)更改后的千元版和百元版专用票从1996年1月1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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