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8月22日 国税发[1995]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会议的讨论意见,就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等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对于目前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印模格式见附件。
三、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联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