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
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冀国税一发〔1995〕16号收悉。关于你省保定地区于1994年11月并于保定市后,请求延期使用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考虑到该地区1994年及1995年1、2季度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省意见,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即1994年印有“保地”简称的专用发票及1995年1、2季度印有“1324”代码的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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