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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的验收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
 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印制和验收管理,确保专用发票的成品质量,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研究并征求了各地税务部门的意见,我们制定了《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流转税一司。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质量标准
  1.专用发票的标准尺寸:
  中文手写本为120×220(mm)
  中英文手写本(含藏汉文、维汉文)为130×220(mm)
  中文电脑发票为140×240(mm)
  中英文电脑发票为153×240(mm)
  以上各式成品票面规格的公差范围为标准尺寸的±0.5(mm)
  2.专用发票的纸张定量为:
  第二、三联为40克/平方米税徽和汉语拼音图案的水印纸。水印纸的标记清楚,易于辨认。
  其余各联次纸张为28克/平方米打字纸(其中:四联本的一、四联也可用30克/平方米打字纸)。
  电脑发票为无炭复写纸,定量为45-51克/平方米。
  3.专用发票的表格、文字印迹清晰、颜色纯正、无缺字、无透印,无断道、无折角油污,票面整洁。
  4.无色荧光标记的印制以自然光下目视看不见为准,而在紫外灯光下图案必
须清楚;红色荧光在紫外灯下显示鲜明。
  5.专用发票监制章应在表格上方居中位置;无色荧光标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在价税合计及备注栏内居中位置。两侧分别为防伪团花各一枚。
  6.代码为10位,号码为8位。所有数码印刷无白号、脏号、重号及错号,无字体变形及蹦号错位不超过二分之一,号码顺序准确。
  7.每份票的全部联次套合公差不能超过0.8mm。
  8.每份票的联次顺序准确,不能有重联或多联、少联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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