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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
 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填列口径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数据在税源报表汇总表的“其他”栏统计填列。
  二、乡镇企业随所属行业统计填列。
  三、“比上年同期增减额”栏,1994年度汇算清缴汇总表可暂不填列,但从1995年度起此栏应如实反映填列。
  四、报表19行“其中:减免税企业户数”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企业发生亏损的户数。
  五、对少数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可不在报表反映,但在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和季报说明中要有较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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