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1997年1月10日 国税函〔1997〕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