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施行情况调查的通知
(办水文函[2012]34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水文事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及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施行5年来,全国水文系统运用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在水文政策法规建设、水文事业发展方式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了解
《条例》实施的总体情况、主要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
《条例》实施的效果,总结分析成功和不足,全面有效实施
《条例》,推进水文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
《条例》施行情况进行调查。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调查工作由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文局组织实施。
二、调查工作以实地调研和调查问卷相结合,实地调研将以专项调查和结合汛前检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时间:2012年5-6月。
三、调查问卷由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部门水政处(局)与流域机构、省级水文局撰写,于2012年6月底完成,提交水利部水文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请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全面梳理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各项工作,按照《
水文条例》施行情况调查问卷(见附件)的要求填写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