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525号)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和考核,2009年10月19日我部以1279号公告批准中国农业大学等9家单位承担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现其三年有效期即将届满。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不断提高试验质量,保证试验数据的科学、准确、可靠,我部拟于近期开展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资质续展的单位;
(二)新申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资质的单位。
二、受理时间
受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以收到纸质申报材料为准,申报材料是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三、申报要求
申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资质续展的单位,重点考察其近三年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按照《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考核。申请单位应按照《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新申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资质的单位,应符合《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和《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739号)的要求。我部将参照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考核。申请单位应按照《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和《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考核评价表》(农办农[2008]129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应客观、真实、详细地反映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并汇编成册,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四、考核形式
本次考核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料审查通过的,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资料审查未通过的,将不再组织现场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