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省级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文化部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和文化部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和文化部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文化部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九条 接受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财政部和文化部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文化部2006年7月13日印发的《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度 省(区、市)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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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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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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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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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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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申报汇总表由省级财政、文化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附件2.年度 省(区、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