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质量不高、整体功能不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任务十分艰巨。此次行动是我局首次开展的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是法律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有助于促进各级林业检疫机构的执法意识增强,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从而提升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营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良好社会环境。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活动,总结检疫执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查找检疫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种子、苗木、花卉和繁殖材料及木材生产经营检疫监管,有利于奠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法制建设基础。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提高全民防范意识,打击植物检疫违法违规行为,遏制林业有害生物人为传播,保护林业建设成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和促进绿色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执法检查行动主要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2002〕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6号)、《国家林业局 铁道部 交通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7〕19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科植物产品检疫管理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2〕14号)、《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以及国家林业局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2011-2013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书》、《松材线虫病防治(预防)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还有各地有关林业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法规、规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