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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教育部等部门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医学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服务于人民群众提高健康水平的需求,特就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遵循医学教育规律,推进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着力于医学教育发展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紧密结合,着力于人才培养模式和体制机制的重点突破,着力于医学生职业道德和临床实践能力的显著提升,全面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加快面向基层的全科医生培养,为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大力推进”的工作原则实施改革。

  二、改革目标和主要任务

  优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结构,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和考核评价方法,加强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加强临床实践教学能力建设,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制度;深化综合性大学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世界一流和高水平医学院建设,为医药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

  三、改革重点和主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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