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整地
第十二条 造林地清理。一般采用块状或带状方式,并与整地同时进行。块状清理应以种植穴为中心清除四周的杂物和非培育目的植物,清理范围不小于50cm×50cm;带状清理应沿造林带清除两侧各50cm左右的杂物和非培育目的植物。清理下来的非培育目的植物应堆放在栽植穴周围。
第十三条 整地。干瘠山地可在雨季前整地,沙地可随整随造。16度以上的坡地,为防止水土流失,应采取穴状整地、鱼鳞坑整地和水平沟整地,沿水平等高线“品”字形配置。穴状整地规格长×宽一般宜采用40~60cm×40~60cm;鱼鳞坑整地规格一般为长径(横向)0.8~1.5m,短径 (纵向)0.6~1.0m;水平沟整地规格一般为1~3m×50cm、1~3m×60cm。16度以下的坡地,一般应沿等高线开展带状整地。带状整地宽度40~100cm,深30~50cm,带长根据地形确定。带之间距离按照造林密度确定。
第十四条 施底肥。应于造林前半个月进行,提倡施有机肥,一般每穴施肥量不少于2kg。鼓励实行测土施肥,也可施适量复合肥。施底肥时,底肥应与一定量的表土混合均匀,施入种植穴底部。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为确保灌木能源林产量,实现原料可持续供应及便于采收、运输、机械化作业等,应配套加强造林地的道路、作业道、节水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造林
第十六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宜采用植苗造林。苗木应由最近距离的苗圃提供。出圃苗木应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I级苗苗木质量标准。土壤水分条件较好区域也可采用扦插造林或播种造林,具体技术措施可参考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密度应根据造林地立地条件、树种特性、经营目标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在年均降水量200~400mm区域,灌木能源林造林的初植密度不大于80~330株/亩。在开展节水灌溉(如滴灌等)的造林地上,可适当提高造林密度。其中株行距或带距的确定应考虑便于机械化作业。
第十八条 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选择造林季节,一般采取春季造林,容器苗可采取雨季造林。
第十九条 根据树种和立地条件,每穴可植苗1~5株。苗木栽植应做到栽正、栽紧、不吊空、不窝根,将苗木周围的土由边缘向中心踩实。栽植后为了减少水分蒸发和防止土壤干燥,应将枯枝落叶或周围割除的杂草覆盖于栽植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