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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问题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关于分公司的法人地位问题

  国家认监委2007年14号公告《关于对外资实验室开展资质认定有关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申请资质认定的外资实验室应当具有独立的中国法人资格。

  法人企业设立分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其法律责任关系以母公司法人授权的方式予以明确,这与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本意并不矛盾。

  此外,14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的外资实验室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检测、校准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这也明确了外资实验室设立分公司应在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得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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