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
有关认证机构:
国家认监委启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以来,体现了按照“服务国家能源政策,创新认证管理模式,加强监督,关注结果”的认证试点工作原则,已取得了较好成效。根据国发改委等十三个部委联合制定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在《
关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09]44号)确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范围中,增加电子信息产品、交通运输(涵盖客运、货运和港口企业)和公共建筑(涵盖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和学校)3个类别。此次扩大范围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划分为13 个认证类别,即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化工、建材、机械设备、轻工、纺织、造纸、电子信息产品、交通运输和公共建筑。
现将参加电子信息产品、交通运输和公共建筑3个新增类别认证试点工作的机构条件及批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试点工作的认证机构条件及申请材料按照《
关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机构条件及审批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0]2号,以下简称国认可[2010]2号文件)的基本要求执行。
二、对执行国认可[2010]2号文件补充下列要求:
(一)在认证人员应有的能源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中增加电子信息产品、交通运输和公共建筑相关的环保、生产、设备、计量、科研、标准制定、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二)在国认可[2010]2号文件的附件一中增加电子信息产品、交通运输和公共建筑相关的专业目录。
三、参加上述3个类别认证试点工作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
(一)符合试点工作机构条件的认证机构可于2012 年2月2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参加试点工作申请。
(二)国家认监委将按照国认可[2010]2号文件确定的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四、获批准的认证机构要按照《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要求》(国认可[2010]26号)开展工作。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工作意见建议,请与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联系。
联 系 人:庞翔
联系电话:010-82262679
附件:1.能源技术或管理相关专业目录(对国认可[2010]2号文件附件一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