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复核。2012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为复核阶段。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各地申报的文明渔港情况,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开展审查和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将以申报材料为基本依据,采取书面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公示公布。农业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考核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后,联合公布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名单。
5.关于第一批“全国文明渔港”。获得第一批“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不重新申报,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在初评阶段按照最新标准进行复评,并提出复评意见,与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结合复核工作安排进行抽查。对工作严重滑坡、群众意见大,或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符合考评标准的,将撤销其“全国文明渔港”称号。
(二)有关要求
1.纳入本次考评范围的为经农业部公布、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文明渔港创建工作、符合文明渔港条件的沿海渔港,暂不包括内陆渔港。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渔港基本条件、体制机制建设、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保障等方面。
2. “全国文明渔港”申报材料包括:“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综合材料(渔港基本情况,包括渔港建设、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经营服务、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以及“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附渔港图和渔港港章);有关渔港概况的摄像、摄影资料及图片资料等;“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附件2)。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广泛动员,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认真做好“全国文明渔港”考评工作。通过文明渔港创建和考评,切实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保障渔业安全生产、促进现代渔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
渔港名称 | | 渔港建设等级 | |
渔港所在地 | 省 市 县 乡(镇) |
申报单位 | | 联系人 | | 电话 | |
建港时间 | 开工 | | 投资总额 | 国家投资 | 地方投资 | 其他投资 | 累计总投资 |
完工 | | | | |
最近改扩建时间 | 开工 | | 投资总额 | 国家投资 | 地方投资 | 其他投资 | |
完工 | | | | |
渔港建设情况 | 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 批准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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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布时间 | | 农业部公布文号 | | 港章颁发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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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面积 | 港池面积 | | 陆域面积 | | 码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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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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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波堤 | |
锚地面积 | | 锚地 水深 | 平均水深 | | 航道长度 | | 最大水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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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水深 | | 航道宽度 | | 最小水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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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停泊渔船数 | | 避风能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