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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类别
  1、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资质认定和认可。
  2、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分为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国家级资质认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省级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3、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按照自主选择和司法行政机关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申请资质认定或认可。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可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
  (二)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依托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设立,或属于各省级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十二五”期间确定的重点扶持建设的高资质、高水平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
  3、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并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确认。
  4、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每个类别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所申请的全部司法鉴定业务领域2年内参加过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适用时)。
  (三)申请认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4、符合认可规范和要求。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3、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二、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
  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申请的认证认可种类,按照受理部门和评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配备仪器设备、确认技术方法、改善工作环境、建立内审员队伍、编制体系文件、运行管理体系、开展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参加能力验证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
  (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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