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自2008年7月25日司法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北京、山东、江苏、浙江、四川、重庆等六个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以下统称为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
(三)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参照本通知,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重点扶持建设的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认可。
北京、山东、江苏、浙江、四川、重庆六个试点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继续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二、职责分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分工,部署和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组织、推荐和指导等相关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审批和证后监管等相关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受理、评审、批准和证后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