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4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更好地贯彻落实《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资金运用办法》)等监管规定,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运用办法》第
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控制,是指对被投资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者能实质性决定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形。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股权投资,按规定事后报告。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保险公司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业务,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在保险机构建立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统一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同一集团内部建立了专业团队的保险公司,仍应当作为申报和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行投资、自担风险,且符合《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二、《资金运用办法》第
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具体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获得备案后,该机构再发行投资标的、交易结构、偿债来源、信用增级和流动性安排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的产品时,按规定事后报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目前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改革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