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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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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场监管
  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强化对肉制品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原料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的不法行为。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
  一是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地方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
  完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
  有关部门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猪粮比价进入蓝色、黄色和红色预警区域时,及时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机制,调控生猪市场。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国务院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
  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冻猪肉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机制要求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综合采取措施,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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