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
(2012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建立完善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2009年初发布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2009年第1号公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在坚持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各项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有效维护养殖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国家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监测统计的全国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国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根据生猪生产成本构成历史资料测算,目前我国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农业部动态监测点的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根据历史资料测算,月同比变化率在-5%-5%之间属正常水平,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