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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675号)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请示》(长证字〔2010〕37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融资融券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为融资融券业务依法配备有关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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