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等地设立5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670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2010年11月8日受理你公司报送的《国信证券关于在北京等城市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请示》(国信〔2010〕1004号)及相关文件。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浙江省嵊州市、天津市滨海新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证券营业部的营业范围为证券经纪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为新设证券营业部依法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并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以及证券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部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