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国范围内的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
(二)整治重点内容。
1. 起重机械:高速公路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包括龙门吊、架桥机、缆索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及施工电梯等。重点整治起重机械安拆、验收准用、钢丝绳材质、保险装置、安全操作距离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2. 支架脚手架:高速公路施工现场使用的满堂支架、脚手架和大型模板支撑体系,重点整治搭设用的材质缺陷、施工方案缺陷、支架荷载不明以及模板安拆不当等安全隐患。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参建各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参建各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的过程监管。全面推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要履行对工程参建各方企业相关资质(资格)及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全面检查责任。按照“打非治违”工作要求,重点整治无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施工等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查处“三违”行为。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满堂支架、脚手架和大型模板支撑体系的进场检测验收、操作使用和防护等环节的安全检查。施工单位应全面加强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施工。
(二)突出“三关”监管,提升起重机械管理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参建各方把好起重机械进场验收关、用前自查关、用后保养关。一是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合同履约检查,严格起重机械验收制度,督促施工企业建立特种机械设备管理台账,对未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对无产品合格证、无使用许可证、检测不合格等带“病”起重机械一律清退。二是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对本项目在用起重机械的基础和轨道、安全保险、安全限位、钢丝绳和电缆布设等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应切实整改,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一律先停用,消除隐患后组织复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架桥机等无国家检验标准的起重机械,应联合质检部门组织型式验收或专家论证,并进行现场试吊测试。三是施工单位对龙门吊、缆索式起重机、架桥机和塔式起重机等拼装式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制订专项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拆,使用前必须进行试吊,使用中必须专人定期保养维护。四是施工单位应对特种机械一线操作人员和协作人员开展上岗前现场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