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好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用车的安全监管
各级旅游部门要按照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旅游安全检查、旅游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对旅行社用车环节中的“人、车、路、天”等危险源的管控工作,联合监管、综合执法,切实推动旅行社企业提高安全发展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排除涉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一是严格审核租用车辆运营资质、驾驶员资格以及车辆安全状况、核定载客人数、保险保障能力,并在车内明显位置公示,严格审核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情况,签订正式租车合同,明确安全保障责任;二是进一步强化旅游行程和线路安排的安全评估,针对特殊线路、特殊地段和极端天气等,要加强防范、完善预案,不具备出行条件的要坚决改线或暂缓出行;三是强化对旅游包车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防范;四是做好行前游客安全提示制度,提醒督促游客系好安全带,确保自身安全。
三、开展旅保合作,进一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各级旅游部门要联合保险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旅行社企业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要继续推动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进一步发挥项目在提高旅行社企业风险管控水平、增强事故善后处置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积极引导游客投保个人保险,并通过加强部门间、行业协会间合作等方式,推动提高旅游包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能力。
四、强化应急值守,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各级旅游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敏锐度,不断强化对本地区各级旅游部门及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指导及人员培训,督促其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和应急管理法规,切实落实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进一步强化24小时应急值守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响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