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号
| 表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
码
|
城镇节能
综1表
|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分类综合表
| 年报
|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次年4月30日前
计算机软件
| 1
|
两年报
| 79个城市范围内抽样确定的街道(城关镇)中的所有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 2012年
8月31日前
计算机软件
|
城镇节能
综2 表
| 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综合表
| 年报
|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 同上
| 次年4月30日前
计算机软件
| 2
|
两年报
| 79个城市范围内抽样确定的街道(城关镇)中的所有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 2012年
8月31日前
计算机软件
|
城镇节能
综3 表
| 城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信息统计综合表
| 年报
|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 同上
| 次年4月30日前
计算机软件
| 1
|
城镇节能
综4 表
| 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分类综合表
| 年报
|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大型公共建筑
| 同上
| 同上
| 2
|
城镇节能
综5 表
| 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分类综合表
| 两年报
| 79个城市范围内抽样确定的街道(城关镇)中的所有中小型公共建筑
| 同上
| 2012年
8月31日前
计算机软件
| 2
|
城镇节能
综6表
| 城镇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分类综合表
|
两年报
| 79个城市范围内抽样确定的街道(城关镇)中的所有居住建筑
| 同上
| 同上
| 1
|
城镇节能
综7 表
| 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综合表
| 年报
| 北方采暖地区城镇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的热电厂,以及供热能力在7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房
| 北京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次年4月30日前
计算机软件
| 1
|
城镇节能
综8表
| 城镇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综合表
| 年报
|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当年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
| 同上
| 同上
| 1
|
表号
| 表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
码
|
城镇节能
综9表
| 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综合表
| 年报
|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当年完成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
| 同上
| 次年4月30日前
计算机软件
| 1
|
城镇节能
综10表
| 城镇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信息统计综合表
| 年报
|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当年完成竣工验收、并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
| 同上
| 同上
| 1
|
三、调查表式
(一)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
表 号:城镇节能基 1 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20号
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月
所属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 县(市、区) 街道(镇)
所属街道(城关镇)行政区代码:
填报单位:
20 年/两年报
建筑详细名称
| 建筑详细地址
| 竣工时间
| 建筑类型
| 建筑功能
| 建筑层数(层)
|
A
| B
| C
| D
| E
| 1
|
续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供热方式
| 供冷方式
| 所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
| 联系人和
联系电话
| 统计时间
|
2
| F
| G
| H
| I
| J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房管部门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或两年报。其中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两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前;
3、所属街道(城关镇)行政区代码不需填写,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
4、建筑类型D: 应填写数字代码1、2、3或4, 1表示居住建筑,2表示中小型公共建筑, 3表示大型公共建筑,4表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5、建筑功能E:其中居住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可不填写;中小型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填写1~4的数字代码, 1表示写字楼建筑,2表示商场建筑,3表示宾馆饭店建筑,4表示其他建筑;
6、供热方式F:应填写数字代码1、2、3, 1表示集中供热, 2表示分户采暖,3表示无;
7、供冷方式G:应填写数字代码1、2、3, 1表示集中供冷, 2表示分户供冷,3表示无;
8、所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H:当年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填写,其他建筑不需填写。应填写数字代码0、1、2或3,没有执行节能标准填0,执行节能50%标准填1,执行节能65%标准填2,执行节能65%以上标准填3;
9、表中1、2栏数据取整数。
(二)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基层表
表 号:城镇节能基 2 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20号
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月
建筑代码:
建筑详细名称:
填报单位: 20 年/两年报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本年累计
| 上年累计
|
A
| B
| C
| 1
| 2
|
电力
| 千瓦时
| 104
|
|
煤炭
| 千克
| 105
|
天然气
| 立方米
| 106
|
液化石油气
| 千克
| 107
|
人工煤气
| 立方米
| 108
|
其他能源( )
|
| 109
|
集中供热耗热量
| 千焦耳
| 110
|
集中供冷耗冷量
| 千焦耳
| 111
|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 集热器面积
| 平方米
| 112
|
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峰瓦
| 113
|
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千瓦
| 114
|
辅助热源供热量
| 千焦耳
| 115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供能单位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或两年报。其中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两年报报表报送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前;
3、建筑代码、建筑详细名称不需填写,由计算机软件系统自动生成;
4、表中108项“其他能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相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5、表中104~115项数据取整数。
(三)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基层表
表 号:城镇节能基 3 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20号
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月
所属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 县(市、区) 街道(镇)
填报单位:
20 年
锅炉房(热电厂)详细名称
| 热源情况
| 供热
面积
(平方米)
|
| 燃料情况
| 燃料消耗量
|
按热计量
收费的面积
(平方米)
|
类型
| 供热能力(兆瓦)
| 种类
| 燃料
热值
(千卡)
| 计量单位
| 本年累计
| 上年
累计
|
|
A
| B
| 1
| 2
| 3
| C
| 4
| D
| 5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