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山古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536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中山古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冀文物字〔2011〕8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山古城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进一步深化价值评估,评价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阐明遗址的城市格局特征,并结合分析遗址周边山形水系评估遗址的环境特征。
(二)进一步深化遗址保存现状评估,系统分析遗址构成,并全面评估其保存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应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对应的遗址保护措施,建议以表格形式予以表述。保护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应将东西灵山整体纳入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并结合自然边界、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必要的区域应明确相应的坐标点。同时,应对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分类管理,提出不同的控制指标。
(四)进一步细化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注意区分管理规定与保护措施。
(五)补充评估遗址所在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村庄对遗址的占压情况,并与居民调控、环境整治和展示规划相对应。同时应结合区域内城乡建设规划的情况,进一步细化土地利用性质调整意见,明确村庄搬迁调整方向,提出定量指标。对遗址范围内村庄的存留建筑,应根据考古工作结果予以合理布局,并对其功能、外观等提出限制性规定。
(六)补充评估黄壁庄水库对遗址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防护对策与措施。
(七)应将066县级公路调整出遗址保护范围,并结合遗址区域内现有道路合理设计参观路线,划定功能分区。
(八)进一步增强专项规划的可操作性,并合理安排分期实施的重点和规模。
(九)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图纸,增强可读性,并应与文本相对应。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规划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请你局及时将规划公布文件及相关文本资料(含电子文本)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