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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力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定期报告诊疗活动制度,明确报告时间,细化报告内容。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收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信息上墙等,切实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三、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开展“执业兽医制度宣传月”活动,深入基层宣传和讲解有关兽医制度和规定。要定期对取缔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的医疗机构和兽医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要不断总结,建立完善动物诊疗活动监管长效机制。要把动物诊疗市场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和规范审批行为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衔接机制,加强和完善动物诊疗市场监督执法队伍和手段建设,逐步实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请各地于12月1日前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总结报送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 翁崇鹏

  联系电话:010-59192060  59191691(传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序号项 目数量(个)
1动物诊疗机构 
2执业兽医数量执业兽医师 
3执业助理兽医师 
4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机构 
5已经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 
6动物诊疗机构分布城区 
7城郊及其他区域 
8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动物诊所 
9动物医院 
10诊疗活动范围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机构 
11从事动物疫病诊疗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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