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820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3年。计划推广期间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均为30亿份(含你公司自有资金投入所持份额)。你公司只能在计划推广期间以自有资金认购计划份额。
核准《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中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
中信银行应当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在计划说明书设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推广地证监局报告计划推广的启动时间,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证监局备案。推广活动完成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合规推广集合计划,开展投资管理和后续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