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制度实施以来,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地,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但是,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用地预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预审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化,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之间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管有待进一步强化。为了适应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的需要,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用地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
(一)严格执行用地预审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用地预审是《
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项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必要环节。《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对用地预审的依据、内容、程序和效力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用地预审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预审管理,确保用地预审制度真正落实。
(二)深化对用地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按照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与建设用地审批内容的衔接,既避免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又更好地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要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强化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审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矿山项目等土地复垦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促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需在用地预审阶段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的,要做好对有关内容的审查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