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同意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的批复(2012)

财政部关于同意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的批复
(财会函[2012]17号)


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SHINEWING (HK) CPA LIMITED):

  你所关于深圳代表处延期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 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3年,延长有效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为彭卫恒先生(Mr.Pang Wai Hang)。

  三、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内地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中国内地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