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2]1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境内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其他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巩固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实施成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3号)和《
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1]22号),我部决定2012年在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首批实施企业继续开展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实施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请各有关企业积极落实,认真开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
(一)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
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共11家,包括: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二)实施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企业。
实施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企业共3家,包括: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二、实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