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车辆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严格路面巡查,切实加大对国道、省道以及农村地区县乡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力度。要以7座以上的客运车辆为重点,严格落实乘载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必查、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的“六必查”措施;要以打击客运车辆超速超员和非营运车辆非法载客为重点,加大对超速超员超载、违法占道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的执法力度。
三、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加强客车和企业自用车辆的安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2〕112号)的工作部署,加大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促进各类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自用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并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设备设施安全保障水平。同时,要提高对车辆技术性能的日常检查频率,确保车辆状况、仪器仪表、维修保养安全可靠。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所有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资质审查、考核发证和监督考评,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水平技能。特别是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恶劣天气、复杂路段和突发情况下的驾驶技能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要从严查处违规考试等违法行为,确保驾驶员素质与安全文明驾驶的要求相适应。
五、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要研究建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督办制度,加强对每一起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