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文物局关于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486号)


湖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屈家岭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鄂文物发〔2011〕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遗址价值评估,在系统梳理考古工作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准确把握遗址性质和特征,合理确定遗产构成。
  (二)进一步深化遗址现状评估,明确遗址分布密集区,系统分析遗址所面临问题,补充评估遗址范围内现有水渠、水利设施、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对遗址所产生的影响。同时,应补充“中国农谷”建设对遗址的影响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性措施。
  (三)应对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遗址保护需求及其面临的保护压力,划定不同的控制范围,并提出相应的量化控制标准。
  (四)进一步调整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强化其可操作性,在不影响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需求。应进一步明确限耕区的耕作土层扰动深度限制指标,并考虑对耕作物种提出要求。
  (五)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增强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并对不同的措施予以分类表述。应加强对原始地形地貌、遗址环境及景观的保护。
  (六)应进一步评估遗址展示前景,明确展示内容和展示目标,划定功能分区,优化游线设计和重点展示区的节点设计,并合理确定遗址博物馆的规模、高度等。建议将遗址展示与生态农业、观光农业适当结合,统筹考虑该区域的发展问题。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建设考古遗址公园的可行性研究。
  (七)补充遗址所在区域内土地使用性质调整的具体意见,并与当地城乡发展规划相协调。同时,应明确遗址范围内需搬迁现有民居的范围、规模、时限以及居民安置区域等,补充相应的定量指标。
  (八)应补充提出遗址区内道路调整的具体意见,建议考虑将青山坡路改线,现有道路可作为遗址内部参观路线。
  (九)应增强管理规划的可操作性,对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明确的建议和意见,统筹处理现有各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十)应结合遗址保护展示需求提出相应的考古要求,由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另行制定考古工作计划,按程序报批。考古工作计划应明确工作重点,着重探明遗址的分布范围、聚落构成、布局及其内涵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