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牛河梁遗址第十三、十六地点保护工程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481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牛河梁遗址第十三、十六地点保护工程方案〉的请示》(辽文物局〔2011〕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牛河梁遗址第十三、十六地点进行回填保护。
二、所报方案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尽量采用传统方法与手段进行回填,不得使用锚杆锚固及化学加固等工程技术手段。
(二)暂不同意对第十三地点进行考古发掘。
(三)第十三、十六地点的展示应符合《牛河梁遗址保护规划》和牛河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统一部署与要求。具体展示方案应在全面勘察遗址保存状况的基础上另行制定,并按程序报批。
三、请你局组织方案设计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施工中,请你局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我局《关于牛河梁遗址保护展示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1〕474号)的意见,整体布局,突出重点,统筹做好牛河梁遗址的保护展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