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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程序,按照信息化要求梳理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信息化要求对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围绕水资源管理系统的要求梳理、规范水资源管理相关业务流程。加快取水许可台账管理等基础工作步伐,为信息化条件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做好准备。项目实施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的要求督促用水户装计量赃测设备,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増取用水户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和本项目标准和要求安装用水计量和传输设备,确保取水信息传至省级平台。

  三、完善机制,尽快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目前,水利部已依托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成立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项目办”),在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下,具体负责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对项目技术工作和中央级、流域级和省级等三级系统间集成负总责;负责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为更好地完成流域和省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的要求,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饈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组建流域、省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在同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下,负责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具体建设管理工作,并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

  四、整合资源,确保各级系统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整合现有业务系统,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运行环境、统一安全保障、统一数据中心和统一门户”的目标,确保实现中央、流域、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同时,要整合防汛指挥、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水责调度等各项信息化基础设施,扩展信息源,避免重复建设。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是按照国家级水资源管理需求及对省级行政区进行考核的目标编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我部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建设内容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编制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省级实施方案(2012-2014年),作为项目建设和申报年度预算的依据。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各自编制的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在国家监控能力省级项目外自筹资金开展地市、县级信息管理平台和省控点的建设,逐步满足省级水资源管理的需求。已开展城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率先把试点城市的监测信息和业务数据接入省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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