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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等采取优惠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证券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报告其在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申请人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客户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超过其相应的证券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会员、客户同一品种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合计超过该方向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会员、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有效期到期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逾期不平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客户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会员、客户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影响期货合约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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