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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历史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情况说明;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交易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批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
  第八条 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九条 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可以在同一品种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同一品种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套利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
  第十条 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会员、客户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的,应当在额度有效期到期前10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新的额度申请。
  第十一条 在某一合约最后5个交易日内获批的新增套期保值额度不得在该合约上使用。
  第十二条 会员、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获批调整后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三条 会员、客户进行买入套期保值或者卖出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证券市场上卖出(买入)价值相当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 会员、客户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月份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十六条 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不同品种的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十七条 会员、客户期货套利净持仓的合约价值应当与其相对应的证券资产价值相当、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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