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本所对部分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由原按交易额0.11‰收取降为按0.087‰收取。
二、股票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按档收取,各档收费标准为:
股本总额
| 上市初费标准(万元)
| 上市年费标准(万元)
|
2亿(含)
| 30
| 5
|
2亿-4亿(含)
| 45
| 8
|
4亿-6亿(含)
| 55
| 10
|
6亿-8亿(含)
| 60
| 12
|
8亿以上
| 65
| 15
|
收费标准中的股本总额由A股、B股构成,不包括H股,上市年费股本总额按上年末A股、B股总额计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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