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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的通知


  三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分钟。

  3.复赛

  (1)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2)中国歌剧选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3)2000年以后创作的中国歌曲一首(鼓励演唱由本民族、本地区作曲家创作的歌曲)。

  三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分钟。

  4.决赛

  (1)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2)中国歌剧选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3)2000年以后创作的中国歌曲一首。

  三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分钟。

  5.所有参赛曲目都要求用原调、背谱演唱。

  (三)流行音乐项目组

  1.资格审查(录像资料)

  自选歌曲三首,其中必须含一首外文歌曲。(参考曲目详见《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2. 初赛

  自选歌曲三首,其中须含一首外文歌曲。(参考曲目详见《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分钟。

  3.复赛

  自选歌曲三首,其中提倡演唱一首2000年以后创作的歌曲;必须含一首外文歌曲。(参考曲目详见《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分钟。

  4.决赛

  自选歌曲三首,其中必须含一首外文歌曲。(参考曲目详见《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分钟。

  (四)合唱项目组

  1.初赛(录像资料)

  (1)外国经典合唱作品一首(作品年代不限);

  (2)中国经典合唱作品一首(作品年代不限);

  (3)无伴奏合唱作品一首(中外作品不限)。

  三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分钟。

  2.复赛

  (1)外国经典合唱作品一首(作品年代不限);

  (2)中国当代合唱作品一首(选择范围为中国音乐作品(合唱)评奖获奖作品,详见《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3)无伴奏合唱作品一首(中外作品不限)。

  三首曲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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