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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的通知

  1. 填写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报名表(请复印或从文化部官方网站艺术司子网站“公告栏”下载,网址:www.ccnt.gov.cn/sjzznew2011/yss);

  2.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专家推荐信1封;

  3.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2张2寸清晰近期半身照片,同时提供电子版,供宣传使用;

  4.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学生证)复印件1份;

  5.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参加资格审查曲目的DVD光盘1份;

  6. 参赛合唱团提交1张7寸清晰演出剧照,团长、指挥各1张2寸清晰近期半身照片,同时提供电子版,供宣传使用;

  7. 参赛合唱团提交参加初赛的DVD光盘1份;

  8. 合唱项目组每轮比赛曲目至多包括一首含领唱形式的作品。

  (二)各地区国有文艺院团、民营艺术院团、普通高等学校的音乐学院、音乐艺术院校及其他社会机构艺术团体和选手,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由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进行选拔;中央直属院团,部队系统文艺团体、院校,部属艺术院校也可由所在单位统一选拔、报送。各单位须择优选送、名额不限。请各组织单位于2012年6月15日前(邮戳为准)以特快专递方式将选手报名材料寄至比赛组委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部艺术司音乐舞蹈杂技处

  邮政编码:100020

  联 系 人:赵琳宇

  联系电话:010-59881743

  传  真:010-59881745

  (三)评委会根据报名者所提交的DVD光盘对选手进行资格审查,对参赛合唱团进行初赛评选,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公布参赛结果,对入选者发出比赛通知。参赛选手及团体亦可从文化部官方网站查询结果。

  (四)选手和团体申报的参赛曲目在比赛期间不得更改。

  (五)获得参赛资格的选手和团体以抽签方式确定出场顺序,抽签号沿用至比赛结束。

  (六)参加美声项目组、民族项目组、合唱项目组比赛的选手和团体采用钢琴伴奏形式,可自带钢琴伴奏,也可由组委会提供钢琴伴奏(如需组委会提供钢琴伴奏,请在报名表中注明、并提前交正规伴奏曲谱);参加流行音乐项目组比赛的选手在初赛、复赛阶段可使用伴奏带,决赛阶段须使用钢琴伴奏或乐队伴奏,组委会可提供乐队伴奏。

  三、比赛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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