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的通知
(办艺函〔201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发现、推出优秀声乐艺术人才,鼓励反映时代精神的优秀歌曲创作,进一步提高我国声乐艺术发展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化部定于2012年8月6日至20日在第三十一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间举办“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现将比赛章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章程
一、总则
(一)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由文化部、哈尔滨市政府主办,文化部艺术司、哈尔滨市文化局承办,定于2012年8月6日至20日,在第三十一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间举行。
(二)比赛组委会组织全部赛事。
(三)文化部聘请知名音乐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对各轮比赛的评定为最终决定。
(四)本届比赛设美声、民族、流行音乐、合唱4个项目组:美声、民族、流行音乐项目组进行资格审查、初赛、复赛和决赛,资格审查以审听音像资料的方式进行评选,初赛、复赛和决赛以现场演唱的方式进行评选;合唱项目组进行初赛、复赛和决赛,初赛以审听音像资料的方式进行评选,复赛和决赛以现场演唱的方式进行评选。
(五)报名资格:
1.美声、民族、流行音乐项目组参赛选手年龄要求在18岁至35岁之间(1977年8月6日-1994年8月6日出生);
2.合唱项目只设混声组别,参赛人数为24-50人(含钢琴伴奏、指挥和领唱),团员年龄要求在18岁至45岁之间(1967年8月6日-1994年8月6日出生);
(六)本届比赛提倡选手、团体选择歌颂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的作品,鼓励演唱由本民族、本地区作曲家新创作的歌曲。
(七)参赛选手及伴奏人员费用自理。
二、报名及比赛有关事项
(一)报名者需提交下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