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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筹建上海科技大学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筹建上海科技大学的通知
(教发函〔2012〕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
  《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关于申请建立上海高等研究大学的函》(沪府函〔2011〕12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变更筹建中的上海高等研究大学(筹)校名的函》(沪教委发〔2012〕38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筹建上海科技大学, 学校代码为14423;筹建期为二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上海科技大学筹建期内,我部将给予指导和支持,争取该校早日筹建成功。
  二、上海科技大学由上海市和中国科学院共同领导,由上海市负责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上海市统筹安排解决。
  三、上海科技大学应当明确学校的定位和发展思路,如何探索科技与教育的结合,探索培养创新人才,探索创新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需要有落实的具体措施。
  四、上海市应尽快落实学校建设经费,抓紧完成学校校园建设,完善各项基本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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