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2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2012〕8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在京中央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就2012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中央在京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继续教育内容
2012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围绕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制改革等方面内容,共安排19期培训班,每期开设3-5个专题讲座,学员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班次。
三、继续教育时间和承办单位
2012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从6月27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分别由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承办。
四、收费标准及报名方式
2012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京内培训班1200元/人,上海和厦门培训班1600元/人。参加培训的高级会计人员在报名时不需要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持个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和一寸免冠照片(1张),根据所选课程到报名地点交费报名。
五、其他事项